一、土地行政管理的主体

土地行政管理的主体就是依法有权对土地实施行政管理的国家行政机关。

  1. 一般行政主体,即中央和地方的各级人民政府。

  2. 专门行政主体,即各级人民政府所属的土地管理部门。国务院土地管理部门主管全国土地的统一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的统一管理工作,机构设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工作。

  3. 辅助行政主体,指各级人民政府所属的其他部门的行政职能中,有直接涉及土地管理事项者,如主管建设规划、农业、林业、水利等的部门。

  4. 土地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1)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土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2)主管全国或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的调查、登记和统计工作;(3)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4)管理全国或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征用和划拨及其审批,调查研究土地管理中的重大问题;(5)对土地利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协调;(6)会同有关部门解决土地纠纷,查处土地违法案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