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别除权

(一)别除权的概念

别除权是指债权人不依破产程序,而就破产财产中的特定财产单独优先受偿的权利。

《企业破产法》第 32 条规定,破产宣告以前成立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 债权人享有就该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这里所说的“财产担保”,包括三种形式:抵押、质押、留置。因此,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是别除权的基础权利。

(二)别除权的行使

别除权人行使别除权,不受破产程序的约束。别除权人占有担保物的,可不经清算组同意,而依担保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行使权利。别除权人未占有担保物的,应当向清算组主张权利,经清算组承认,取得担保物,按法律规定的程序优先受偿。如果清算组对别除权有异议,可通过诉讼解决。处分担保物所得的价款不足以清偿所担保的全部债权,其未受清偿的部

分,作为普通破产债权参加破产分配。处分担保物所得价款在清偿所担保的债务后有剩余的,剩余部分列入破产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