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机动车辆保险

(一)车辆损失险

  1. 车辆损失危险的范围和不属于保险事故的范围由保险公司以格式合同条款的形式约定。

  2. 赔偿。在保险合同的有效内,车辆发生了保险事故而遭受的损失,保险人按下列两种方式赔偿:第一是全部损失赔偿,但最高金额不超过出险时车辆重置的价值。第二是部分损失,投保时按重置价值确定保险金额的车辆, 按实际修理费用赔偿。

(二)第三者责任险

  1. 第三者责任险的范围由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中以格式条款加以规定: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支付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此后保险人投保的第三者责任险继续有效,直至保险期满。保险人不得以已经对被保险人的事故作出赔偿了为由宣告合同终止。

  2. 不承担保险责任的范围:被保险人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私车的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以及他们所有或代管的财产;本车的驾驶人员;本车上的

一切人员和财产;拖带的未保险车辆或其他拖带物造成的损失以及各种间接损失;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引起停电、停水、停气、停产、停业或停驶造成的事故,以及各种间接损失;酒后驾驶或无有效驾驶证;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凡有上述行为之一的,保险人不承担第三者责任险,其损失由有关责任者自负。

  1. 赔偿,保险车辆发生第三者责任事故时,应按出险当地交通事故处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处理赔偿。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发现赔偿金超过合理数额的,可以不承担超出部分的赔偿金。被保险人索赔时,应提交保险单、事故证明、事故调解结案书、损失清

单和各种费用单据。保险人无异议的,应当在 10 天内一次赔偿结案。

保险人对第三者的责任事故作出赔偿后,保险人投保的第三者责任险继续有效,直至保险期满。保险人不得以已经对被保险人的事故作出赔偿了为由宣告合同终止。

  1. 先予赔偿,保险车辆发生的保险事故应由第三方承担责任的,被保险人可向第三方索赔,也可以向保险人索赔。保险人应按规定先予赔偿,但被保险人必须将向第三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第三方追偿。

  2. 被保险人的主要义务有三条:第一,对投保的车辆的情况如实申报, 并一次交清保险费;第二,在合同的有效期内,保险车辆转让、赠送或变更用途,被保险人应当事先通知保险人,并申请办理批改;第三,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立即采取合理的保护和施救措施,同时通知保险人。

  3. 无赔款优待,保险车辆在一年保险期间内无赔款,续保时可享受无赔款优待,优待金额为上年度应交保险费的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