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违反草原法的法律责任

(一)侵权民事责任

草原所有权、使用权受到侵犯时,被侵权人有权请求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农牧部门予以处理,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接受控告的地方人民政府的农牧部门有权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受害人的损失。

《草原法》在规定对其它破坏草原的侵权行为予以行政处罚时,也都规定了民事赔偿责任,以通过行政程序或者直接通过民事诉讼,让侵权者承担民事责任,使被侵权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得到保护。

(二)违反草原法的行政责任

  1. 破坏植被的法律责任。违反《草原法》的规定开垦草原的,或者在草原上砍挖固沙植物和其他野生植物或者采土致使草原植被遭受破坏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农牧业部门,分别给予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恢复植被、赔偿损失、罚款的处罚。

  2. 其它破坏草原的法律责任。我国《草原法》还规定,对一系列如污染草原或其它破坏草原的行为,要给以行政处罚。违反草原防火有关规定的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决定责令纠正,给予警告或者罚款的行政处罚。

  3. 草原行政诉讼。当事人对有关的农牧业部门或者乡级人民政府作出的罚款或者赔偿损失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 1 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对有关罚款的决定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有关农牧业部门或者乡级人民政府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刑事责任

破坏草原的行为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我国法律规定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