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破产费用

(一)破产费用的范围

破产费用,是指破产程序开始后,为破产程序的进行以及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产财产的管理、变价和分配中产生的费用,以及为破产财产进行诉讼和办理其他事务而支付的费用。由于这些费用是为破产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支出的,按照民事诉讼法关于民事执行费用由债务人承担的规则和民法关于共益费用优先受偿的规则,这些费用应当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

《企业破产法》第 34 条规定,下列破产费用,应当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支付:(1)破产财产的管理、变卖和分配所需要的费用,包括聘任工作人员的费用;(2)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3)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其他费用。

(二)破产费用的偿付

实践中,破产费用总是随时发生,随时偿付,不需要债权申报,而不必留待清算分配时偿付。从这个意义上说,破产费用同取回权、抵销权和别除权一样,是破产财产减少的一种原因。所以,不排除这样一种可能性:由于破产费用的支出以及取回权、抵销权和别除权的行使,破产财产全部耗尽, 清算分配无从进行,从而使破产程序提前终结。为此,《企业破产法》第 34 条规定,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破产程序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