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外资企业的经营管理工作

(一)外资企业的物资购买

外资企业有权自行决定购买本企业自用的机器设备、原材料、燃料、零部件、配套件、元器件、运输工具和办公用品等。上述物资,外资企业可以在中国购买,也可以在国际市场购买;在同等条件下,应当尽先在中国购买。外资企业在中国购买物资,在同等条件下,享受与中国其他企业同等待遇。

外资企业为生产出口产品所需进口机械设备、生产用车辆、原材料、燃料、散件、零部件、元器件、配套件,免领进口许可证,由海关实行监管, 凭批准成立企业的文件、合同或出口合同验收。

外资企业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进口本企业自用并为生产所需的物资, 依照中国规定需要领取进口许可证的,应当编制年度进口计划,每半年向发证机关申领一次。

外资企业进口的物资以及技术劳务的价格不得高于当时的国际市场同类

物资以及技术劳务的正常价格。

(二)外资企业的产品销售

外资企业在中国市场销售其产品,应当依照经批准的销售比例进行。外资企业超过批准的销售比例在中国市场销售其产品,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外资企业有权依照批准的销售比例自行在中国销售本企业生产的产品,也可以委托中国的商业机构代理。

外资企业有权自行出口本企业生产的产品,也可以委托中国的外贸公司代销或者委托中国境外的公司代销。外资企业在本企业经营范围内出口本企业生产的、不属于出口许可证管理的产品,海关凭出口合同等有关证件验放。外资企业出口产品,依照中国规定需要领取出口许可证的,应当编制年度出口计划,每半年向发证机关申领一次。

外资企业依照批准的销售比例在中国市场销售产品的价格,应当执行中国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外资企业的出口产品价格,由外资企业参照当时的国际市场价格自行确定,但不得低于合理的出口价格。

(三)外资企业的财务与会计

  1. 财务会计制度的建立。《实施细则》第 59 条规定:“外资企业应当依照中国法律、法规和财政机关的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并报其所在地财政、税务机关备案。”外资企业的财务、会计工作应当贯彻执行财政部制定并发布的有关规定和经国务院批准后由财政部发布的《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

  2. 会计年度和会计凭证、帐簿、报表的文字。外资企业的会计年度自公历的 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外资企业的自制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会计报表,应当用中文书写;用外文书写的,应当加注中文。

  3. 利润分配。外资企业依照中国税法规定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应当提取储备基金和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储备基金的提取比例不得低于税后利润的 10%,当累计提取金额达到注册资本的 50%时,可以不再提取。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的提取比例由外资企业自行确定。

外资企业以往年度的亏损未弥补时,不得分配利润;以往年度的未分配利润,可与本会计年度可供分配的利润一并分配。

  1. 帐簿的设置和查阅。《实施细则》第 66 条规定,外资企业应当在企业所在地设置会计帐簿,并接受财政、税务机关的监督。违反这一规定的,财政、税务机关可以处以罚款,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责令停止营业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外国投资者可以聘请中国或者外国的会计人员查阅外资企业帐簿,费用由外国投资者承担。

  1. 有关报表的报送。外资企业应当独立核算。外资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和清算会计报表,应当依照中国财政、税务机关的规定编制。以外币编报会计报表的,应当同时编报外币折合为人民币的会计报表。外资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和清算会计报表,应当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进行验证并出具报告。上述年度会计报表和清算会计报表,连同中国的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报告,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财政、税务机关,并报审批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外资企业应当向财政、税务机关报送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并报审批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四)外资企业职工的雇用、培训和处分

外资企业可以根据生产经营需要,按照国际上通行的办法行使用人自主权。

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雇用职工,企业和职工双方应当依照中国的法律、法规签订劳动合同。合同中应当订明雇用、辞退、报酬、福利、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事项。外资企业不得雇用童工。

外资企业应当负责职工的业务、技术培训,建立考核制度,使职工在生产、管理技能方面能够适应企业的生产与发展需要。

对违反规章制度,造成一定后果的职工,外资企业可以根据情节轻重, 给予不同处分,直至开除。

外资企业招聘、招收、辞退或者开除职工,应当向当地劳动人事部门备案。

(五)外资企业职工的工资、保险福利费用

外资企业有权自行确定工资标准、工资形式和奖励、津贴制度。

外资企业职工的工资水平,由企业按照不低于所在地区同行业条件相近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平均工资的 120%的原则加以确定,并根据企业经济效益好坏逐步加以调整。经济效益好的,工资可以多增;经济效益差的,可以少增或不增。

外资企业要按照所在地区人民政府的规定,缴纳中方职工退休养老基金和行业保险基金。职工在职期间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中国政府对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有关规定执行;所需费用,从企业成本费用中如实列支。

外资企业要按照所在地区人民政府的规定,支付住房补助基金,中方用于补贴建造、购置职工住房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