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上市公司

(一)上市公司的概念

上市公司是指所发行的股票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第 151 条)

上市公司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 5000 万元;(3)开业时间

在 3 年以上,最近 3 年连续盈利;(4)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 1000 元以上

的股东人数不少于 1000 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以上;公司股本超过人民币 4 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 15

%以上;(5)公司在最近 3 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1.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第 152 条)

(二)股票上市程序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 报请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证券管理部门批准。申请时提交的文件,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2. 经批准后,被批准的上市公司必须公告股票上市报告,并将其申请文件存放在指定地点供公众查阅。

  3. 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发出上市公告。

  4. 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将被批准的上市股份投入合法证券交易场所进行交易。

(三)对上市公司的监管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公司法》对上市公司的监督管理规定了以下制度:

  1. 信息公开制度。上市公司必须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公开其财务情况和经营情况,在每会计年度内半年公布一次财务会计报告。(第156 条)

公司向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第 212 条)

  1. 暂停上市制度。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1)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2)公司不按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3)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4)公司最近 3 年连续亏损。(第 157 条)

  2. 终止上市制度。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1)有上述暂停上市事由第 2 项或者第 3 项,经查实

后果严重的;(2)有上述暂停上市事由第 1 项或者第 4 项,在限期内未能消除,不具备上市条件的;(3)公司决议解散的;(4)被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关闭的;(5)被宣告破产的。(第 158 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