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证券上市
(一)证券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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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鼓励符合产业政策同时又符合上市条件的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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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交易,必须报经国务院证券管理监督机构核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证券交易所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核准股票上市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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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上市交易申请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后,其发行人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核准文件和申请时提交的文件。证券交易所应当自接到股票发行人提交的法定文件之日起
6 个月内,安排该股票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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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上市交易申请经证券交易所同意后,上市公司应当在上市交易 5
日前公告经核准的股票上市的有关文件,并将该文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共查阅。并公告核准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日期;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十名股东的名单和持股数额;董事、监事、经理及有关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持有本公司股票和债券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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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申请其发行的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必须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二)场内交易
所谓场内交易,是指在证券交易所进行的证券交易。客户参加场内交易必须遵守证券法规定的程序。
- 开户
投资者应当在证券公司开立证券交易帐户,以书面、电话以及其他方式, 委托为其开户的证券公司代其买卖证券。
- 委托
即投资者通过与证券经营机构签订证券委托买卖合同,委托证券经营机构以某种价格购进或售出一定数量的某种证券;
证券交易当事人买卖的证券可以采用纸面形式或者国务院债券监督机构规定的其他形式。
- 成交
证券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应当采取公开的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证券交易的集中竞价应当实行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
- 清算交割
证券经营机构与投资者之间实现券、款交收;证券交易以现货进行交易。5.过户
即证券所有权的转移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