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发票的领购

(一)本地经营者领购发票

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

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需要领购发票的,也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

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直接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

(二)到本辖区临时经营的经营者领购发票

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凭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经营地的发票。

税务机关对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来本辖区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申请领购发票的,可以要求其提供保证人或者根据所领购发票的票面限额及数量缴纳不超过 1 万元的保证金,并限期缴销发票。税务机关收取保证金应当开具收据。

按期缴销发票的,解除保证人的担保义务或者退还保证金;未按期缴销发票的,由保证人或者以保证金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