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草原权益

(一)概念

所谓草原权益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对草原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各种民事权益的总称。其包括了草原所有权、草原使用权以及其他的草原权益。

(二)草原的所有权

  1. 国家草原所有权。《草原法》规定,草原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但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草原除外。

  2. 集体草原所有权。集体草原所有权的客体是法律规定归集体所有的草原,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法律和组织章程对其行使草原所有权。草原集体所有权的主体是一定的集体经济组织,但集体经济组织中的个人或分支单位不能成为集体草原所有权的主体。

(三)草原使用权

  1. 国有草原使用权。包括三种情况:(1)全民所有制单位对国家所有的草原依法享有的使用权。(2)集体单位的国有草原使用权。草原法规定,全民所有的草原可以固定给集体经济组织长期使用。(3)国有草原的承包使用权。草原法规定,全民所有的草原、集体所有的草原和集体长期固定使用的

全民所有的草原,可以由集体或者个人承包从事畜牧业生产。

  1. 集体草原使用权。包括两种情况:(1)集体草原的承包使用权;(2) 集体草原的临时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