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资本项目外汇及金融机构外汇业务

(一)资本项目外汇

  1. 外汇存放。境内机构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应当调回境内;境内机构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应当按规定在外汇指定银行开立帐户;如果要卖给外汇指定银行的,须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

  2. 对外投资。境内机构拟向境外投资的,须在向审批主管部门申请前, 由外汇管理机关审查其外汇资金来源。经审批主管部门批准向外投资后,按国家关于向境外投资外汇管理的规定办理有关资金汇出手续。

  3. 向外借款。(1)借用国外贷款的,由国务院确定的政府部门、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批准的金融机构和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2)外商投资企业借用国外贷款,应当向外汇管理机关备案。(3)金融机构在境外发行外币债券的,须经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批准。

  4. 对外担保。提供对外担保的,只能由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金融机构和企业办理,并须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

  5. 依法终止的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清算、纳税后,属于外方投资者所有的人民币,可以向指定银行购汇汇出或者携带出境;属于中方投资者所有的外汇,应当全部卖给外汇指定银行。

(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

  1. 经营外汇资格。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须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领取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并且不得超范围经营外汇业务。

  2. 外汇存款准备金。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存外汇存款准备金,遵守外汇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并建立呆帐准备金。

  3. 外汇业务。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业务所需的人民币资金须使用自有资金;其结算周转外汇,实行比例幅度管理,向外汇管理机关报送外汇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以及其他财务会计报表和资料,并接受外汇管理机关的检查、监督。

(三)人民币汇率和外汇市场

  1. 我国的金融管理制度中的人民币汇率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单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中国人民银行根据银行间外汇市场形成的价格, 公布人民币对主要外汇的汇率,并根据货币政策的要求和外汇市场的变化, 依法对外汇市场进行调控。

  2. 外汇交易,外汇市场交易的币种和形式由国家外汇局规定和调整,外汇指定银行和经营外汇业务的其他金融机构是银行间外汇市场的交易者,他们应当根据中央银行公布的汇率和规定的浮动范围,确定对客户的外汇买卖价格,办理外汇买卖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