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票据权利的行使

(一)票据权利的行使

  1. 提示承兑,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而提示承兑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汇票,并要求付款人承诺付款的行为。定日付款或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要行使票据权利时,首先要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一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这是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的一个必经程序,如果省略此程序就不能得到票据的金额。

  2. 提示付款,是指持票人在法定期限内向付款人请求付款的行为。其中支票自出票日起 10 日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本票自出票日起 2 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一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 10 天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3. 行使追索权,票据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票据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在票据到期日前,如有汇票被拒绝承兑的,承兑人或付款人死亡、逃匿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及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情形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

  4. 票据权利行使的时间和地点,由于票据具有流通性,法律对票据责任的兑现场所和时间应有所规定,以便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票据法》第 16 条规定,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行使票据权利,或者保全票据权利,应当在票据当事人的营业场所和营业时间内进行,票据当事人无营业场所的,应当在其住所进行。

(二)票据权利的保全和消灭

  1. 票据权利保全,是指持票人为了防止票据权利的丧失,依据票据法的

规定进行提示票据,要求付款人提供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的证明和中断时效的行为。提示票据包括提示承兑和提示付款行为,以及要求付款人提供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证明的行为,这些行为既是持票人请求实现自己的票据权利,也是为实现权利所准备诉诸法律的证据。因为票据权利有时效的限制, 持票人使用这些证据可以使自己的票据权利得以保存,如前所述,此处从略。

《票据法》第 17 条规定,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持票人

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 2 年;见票即付的汇票、

本票,自出票日起 2 年;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 6 个月;

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之日起 6 个月。过了期限,持票人的票据权利就丧失。持票人可以采用时效中断的方法避免损失, 并且可使自己的票据权利得以延续。具体方式可采取向付款人提示承兑或提示付款的行为,或者以诉讼的行为中断时效。时效中断了,票据法上规定的各种时间限制就暂停计算,或者重新计算。

  1. 票据权利的消灭。在发生下列情况下,票据权利归于消灭:
  1. 付款人履行了付款义务,全体债务人的责任解除,持票人的票据权利也随之消灭;出现债的抵销、债的混同、债的提存和债的免除等情况时, 票据权利也随之消灭。

  2. 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 2 年。无论该票据的出票日是何时间,票据法从票据的到期日开始计算时效。持票人应当注意票据权利的有效期,特别是在接受转让时,更应注意。

  3. 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 2 年。这种票据无须承兑,持票人随时可请求付款,以实现自己的票据权利,票据法依据民法通则对一般民事权利的保护时效的规定,要求这种票据的持票人在 2 年以内行使票据权利。

  4. 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 6 个月。因为支票是一种快速使用的支付工具,其信用以在银行中的存款为基础,支票是不用承兑的, 持票人可以随时请求付款,为了保证这种快速支付工具的信用,票据法规定持票人的票据权利只有 6 个月。

  5. 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 6 个月。当持票人的票据权利不能实现时,有两种选择,一种是放任不管,等待债务人自己履行义务;一种是请求法律保护。由于票据权利是金钱债务权利,具有两次请求权,当第一次向付款人的请求被拒绝时,可以进行第二次请求,即行使向其前手追索的权利。因为金钱债务的流通性强,其时效也随之较短,只有 6 个月时间,逾期则不能受到法律保护。

  6. 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 3 个月。所谓再追索权是指票据的债务人因被持票人追索而履行了支付义务后, 取得了原持票人的地位,享有向其前手追索的权利。因相对于前面的追索是第二次进行的追索,所以,将其称之为再追索。《票据法》第 71 条规定,被追索人按规定清偿后,可以向其他汇票债务人行使再追索权,请求支付已清偿的全部金额、利息和有关追索的费用。当发生再追索时,票据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经非常明确,持票人对自己的票据权利要么是放弃,要么是请求法律保护,票据法只给 3 个月的选择时间,这是民事活动中最短的时效之一,目的是使持票人重视自己的票据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