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劳动合同的履行

(一)履行劳动合同的原则

劳动合同履行,是指双方当事人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条件,履行义务并且行使权利的行为。《劳动法》第 17 条第 2 款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第三方不得非法干预劳动合同的履行。

履行劳动合同,必须遵循以下四项原则:

1.亲自履行原则。亲自履行,是指劳动合同当事人必须自己履行自己所应承担义务的行为。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自己的义务转给他人代为履行。 2.权利义务相统一原则。权利义务相统一,是指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相

辅相成,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任何一方当事人既享有权利又履行义务。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互为权利、义务主体,其权利义务是在劳动过程中实现。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互有请求权,以保证劳动合同规定的双方权利义务得以实现。

  1. 全面履行原则。全面履行,是指劳动合同当事人按双方约定的各项条款履行劳动合同。当事人任何一方不得分割履行各项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

  2. 协作履行原则。协作履行,是指双方当事人相互协作,保证劳动合同得以履行。

(二)履行劳动合同的要求

  1. 劳动合同条款约定不明确的履行要求

劳动合同条款约定不明确而难以履行的,由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依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自行协商,明确有关劳动合同条款的内容, 或者参照本单位同工种、同岗位(职务)、同职务的有关标准履行。

  1. 劳动合同条款未作规定的履行要求。劳动合同条款未作规定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按照符合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内部劳动规则和其他规章制度的规定履行。

  2. 劳动合同条款与集体合同规定不一致的履行要求。劳动合同条款与本单位集体合同规定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照集体合同的有关规定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