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变动

(一)增加注册资本

公司为扩大经营规模和拓展业务,可以依法增加注册资本(简称“增资”)。公司增资,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 股东会决议。公司增资,应当由董事会(执行董事)制订增加注册资本的方案,提交股东会议决。(第 38、46 条)增资方案应写明增资的目的和用途、增资的数额、以及增资的方法。其中,增资的方法可以为内部认缴(即由原有的股东认购新增的股份),也可以为外部认缴(即吸收新股东向公司投资),也可以内外结合(即部分新股由原有股东认购,部分由新股东认购)。内部股东的认购数额,可以按原有的出资比例,也可以约定新的出资比例。增资方案经代表 2/3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后,由股东会作出增资和修

改公司章程的决议。(第 39 条第 2 款)

  1. 缴纳出资。新增出资的缴纳,应当执行《公司法》第 24、25 条关于注册资本和缴纳出资的规定。出资缴纳完毕后,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第 187 条)

  2. 申请变更登记。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 28 条的规定,公司应当

自新增出资缴足之日起 30 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注册资本的登记,申请时应当提交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增资决议、验资证明,以及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如为股份有限公司,还应提交国务院授权部门或者省级政府的批准文件;以募集方式增资的,还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如因增资而吸收新股东加入,还应当同时申请变更股东的登记。申请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二)减少注册资本

公司因资本过剩或者实际资产减少,可以依法减少注册资本(简称“减资”)。所谓资本过剩,指公司原有资本规模超过公司经营规模的实际需要, 形成资本的闲置,故有减资的必要。所谓实际资产减少,指公司因严重亏损或者财产严重贬值,造成公司注册资本严重地名不副实;在这种情况下,如不能以其他办法加以弥补,可通过减资来维持公司资信。一般说来,以资本过剩为理由的减资由于涉及到退还股本金,往往有抽回出资之嫌,故需从保护债权人的立场严加控制。

公司减资必须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 股东会决议。公司减资,应当由董事会(执行董事)制订减资方案, 提交股东会议决(第 38、46 条)。减资方案应写明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减资后的股权比例安排、以及减资后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其中,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第 186 条第 2 款)。

减资方案经代表 2/3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后,由股东会作出减资和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第 39 条第 2 款)

  1. 编制财务文件。董事会在制订减资方案的同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供股东会、债权人和主管机关随时查阅。(第 186 条第 1 款)

  2. 通知和公告。公司应当自作出减资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

于 30 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

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 90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

相应的担保。(第 186 条第 2 款)

  1. 申请变更登记。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 28 条的规定,公司应当

自减资决议作出之日起 90 日后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注册资本的登记。申请时应当提交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减资决议、验资证明、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资公告至少三次的有关证明、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以及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