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所得税

(一)所得税的概念和特征

所得税又称收益税,是指以纳税人的收益额(所得额)为征税对象的各个税种的总称。我国现行所得税分为四个税种:一是企业所得税,适用内资企业;二是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适用涉外企业;三是个人所得税,适用中国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四是农业税。

所得税的特征是:1.征税对象是收益额。收益额有总收益额和纯收益额之分。总收益额是指纳税人的全部收益额;纯收益额是指总收益额扣除成本费用后的余额。收益税既可以对纳税人的总收益征税,如农业税,也可以对纯收益额征税,如企业所得税。征税对象收益额(所得额或收入额)的范围由法律规定。2.所得税是一种直接税。直接税是指税金由纳税人缴纳,税负也由纳税人直接承担。所得税直接从纳税人取得的所得中征收,具有不可转嫁性,调节功能强。3.税负公平合理。所得税大都采用累进税率,所得多的多征,所得少的少征,税负公平合理。

(二)企业所得税

根据 1993 年 12 月 13 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

条例》和 1994 年 2 月 4 日财政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企业所得税的基本内容是:

  1. 纳税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是在我国境内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

得的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组织。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的其他组织;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1. 征税范围。企业所得税征税范围是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生产、经营所得,是指从事物质生产、交通运输、商品流通、劳务服务,以及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认的其他营利事业取得的所得。其他所得,是指股息、利息、租金、转让各类资产、特许权使用费以及营业外收益等所得。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

  2. 税率。(1)一般纳税人的税率为 33%。(2)年应纳税所得额在 3 万元(含

    3 万)以下的企业,暂减按 18%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 10 万元(含 10 万元)以下至 3 万元的企业,暂减按 27%的税率征收所得税。(3)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4)在境外发行股票的股份制企业,暂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 计税依据。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应纳所得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

纳税人的收入总额包括:生产、经营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利息收入; 租赁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股息收入;其他收入。准予扣除项目,是指与纳税人取得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和损失。

  1. 税收优惠。对下列纳税人,实行税收优惠政策:(1)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需要照顾和鼓励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实行定期减税或者免税;(2)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减税或者免税的企业,依照规定执行。

(三)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根据 1991 年 4 月 9 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

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 1991 年 6 月 30 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基本内容有以下几方面:

  1. 纳税人。纳税人,是指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外国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和虽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2. 征税范围。我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均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征税范围。生产、经营所得, 是指从事制造业、采掘业、交通运输业、建筑安装业、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水利业、商业、金融业、服务业、勘探开发作业,以及其他行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其他所得,是指利润(股息)、利息、租金、转让财产收益、提供或者转让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著作权收益以及营业外收益等所得。

外商投资企业的总机构设在中国境内,就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所得税。外国企业就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所得税。所谓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是指:(1)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内、境外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利润(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2)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取得的下列所得:从中国境内企业取得的利润(股息);从中国境内取得的存款或者贷款利息、债券利息、垫付款或者延期付款利息等;将财产租给中国境内租用者而取得的租金;提供在中国境内使用的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等而取得的使用费;转让在中国境内的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等财产而取得的收益;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从中国境内取得的其他所得。

  1. 税率。外商投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和外国企业就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的所得应纳的企业所得税,按应纳税的所得额计算,税率为 30%;地方所得税,按应纳税的所得额计算,税率为 3%。

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上述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都应当缴纳 20%的所得税。

对于设在经济特区、沿海经济开发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国家另有所得税优惠税率的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1. 减免税规定。对下列所得,免征、减征所得税:(1)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免征所得税;(2)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给中国政府和中国国家银行的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3)外国银行按照优惠利率贷款给中国国家银行的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4)为科学研究、开发能源、发展交通事业、农林牧业生产以及开发重要技术提供专有技术所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经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减按 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其中技术先进或者条件优惠的,可以免征所得税。(5)对于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需要给予所得税减征、免征的优惠待遇的,由国务院规定。

(四)个人所得税

根据 1993 年10 月 31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 1994 年 1 月 28 日国务院发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个人所得税的基本内容有以下几方面:

  1. 纳税人。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满 1 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所得的,以及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 1 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所得的,均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所谓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所谓从中国境内的所得,包括: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转让中国境内的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从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上述所得,不论其支付地点是在中国境内还是中国境外,都认定为在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居住 1 年以上 5 年以下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只就由中国境内公司、企业以及其

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支付的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居住超过 5 年的个人,从

第 6 年起,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者累计居住不超过 90 日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1. 征税范围。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1. 工资、薪金所得。包括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2.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包括个体工商户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以及其他行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其他个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上述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各项应纳税所得。

  3. 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它是指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包括个人按月或者按次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

  4. 劳务报酬所得。包括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5. 稿酬所得。包括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

  6.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包括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的所得, 不包括稿酬所得。

  7.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包括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8. 财产租赁所得。包括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9. 财产转让所得。包括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10. 偶然所得。包括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11. 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3.税率。个人所得税的税率分项目确定:

  1.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九级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 5%至 45%。

  2.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适用五级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

    5%至 35%。

  3. 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 20%,并按应纳税额减征 30%,

    实际换算的适用税率,为 14%。

  4. 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

    20%。对个人一次取得的劳务报酬,其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2 万元的部分,税率为 20%;超过 2 万元

至 5 万元的部分,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照应纳税额加征 5 成, 税率为 30%;超过 5 万元的部分加征 10 成,税率为 40%。

  1.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

    20%。

4.减免税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2) 储蓄存款利息,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5)保险赔款;(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1. 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所得;(10)经国务院批准免税的所得。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额:(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2)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3)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