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收益分配和投资回收

(一)合作企业收益或者产品的分配

根据《合作企业法》第 2 条的规定,关于合作企业收益或者产品的分配, 中外合作者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这就是说,合作企业在分配方式上,可以实行利润分成,也可以实行产品分成。后者一般是在资源开发项目中采用的。至于利润分成、产品分成的比例,也是由中外合作者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的。由于具体情况不同,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在合作企业期满前始终按同一个比例实行利润或产品分成,也可以在合作企业期满前的一定时期按某种比例分成,在另外的时期按别的比例分成。

关于合作企业收益或者产品的分配,《合作企业法》第 2 条的上述规定

同《合资企业法》第 4 条关于“合营各方按注册资本比例分享利润”的规定相比,更具有灵活性。这在一定条件下适应了部分中外合作者的需要,有利于引进外资。当然,中外合作者约定的分配权益或者产品的合同条款,也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符合平等互利的原则。

(二)合作企业外国合作者投资的回收

在实践中,合作企业在合作期满时,其全部固定资产往往归中国合作者所有。那么,怎样保证外国合作者回收自己的投资呢?《合作企业法》第 22

条第 2 款规定,中外合作者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合作期满时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归中国合作者所有的,可以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外国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先行回收投资的办法。

回收投资的办法一般有二:其一,通过加速固定资产折旧,用折旧金偿

还;其二,扩大外国合作者利润分成或产品分成的比例。

如果外国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回收投资尚未完毕,经过审批机关批准, 可以延长合作期限,以保证外商继续回收应予回收而尚未回收的投资。

合作企业合同约定外国合作者在缴纳所得税前回收投资的,必须向财政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由财政税务机关依照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审查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