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环境保护法第一节 环境保护法绪论

一、环境的概念

“环境”在通常意义上是指,围绕某一中心事物的所有外部条件的总和。或者说,凡是作用于某一具体对象的所有外界影响与力量的总和就被称之为是其环境。

而作为环境科学意义上的环境,是指围绕人类活动这一中心事物,或针对客观世界为人类所提供生存和发展的空间以及其中可以直接影响人类生活的各种自然因素,而对这一具体对象发生作用的所有外界影响与力量的总和,即通常所谓的人类环境。

所以简单地讲,环境的定义应是: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物质条件及自然因素的总和。

为了研究和运用的需要,我国环境保护基本法将环境分为天然环境和人工环境。而在有关环境的单行法中,是依据环境要素和功能来进行分类的, 如大气环境、水环境、草原环境、森林环境、海洋环境、农业环境、生态环境等等。在学术上人们可以对环境从不同的角度进行种类繁多的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