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集体土地所有权

(一)概念

所谓集体土地所有权是指农民集体依法对土地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并排除他人非法干涉的权利。

我国的集体土地所有权作为一种独立的民事权利,在法律上与国家土地所有权处于平等的地位。它是在解放后农民通过土地改革取得的私人土地所有权的基础上,经过合作化、人民公社运动发展而来,最后为宪法所确认的。我国《宪法》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去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农民的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二)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

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类型。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一般是村农民集体,由村农业生产合作社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但为了照顾长期形成的某些既成事实,农村土地也可以属于以下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1)一个自然村内有两个以上的农业集体经济组织,而村内土地已经属于村内农民集体所有的,这些土地可以属于各该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2)如果土地已经属于乡(镇)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该土地可以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集体所有权属于集体公共所有,而不是属于集体组织成员按份共有。集体组织内的任何成员,不得主张对集体土地的所有权。

(三)集体土地所有权客体的范围

按照土地法有关规定,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是:(1)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2)宅基地和自留山、自留地。

根据用途划分,集体所有的土地主要有两类:(1)农地,包括耕地和其它用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生产的土地。(2)农村建设用地,指在农村已用于非农业目的的土地,包括农民住宅用地,乡镇企业用地,以及乡镇公益事业用地和乡村公共设施用地。此外,还有所谓“四荒”,即属于集体所有的荒山、荒沟、荒丘和荒滩。

(四)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内容

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内容就是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对集体土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和义务。

  1. 集体经济组织可以通过授予土地使用权,而将自己对集体土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所有权的权能,转让给个人和企业,但只能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和本集体兴办的企业为限。

  2. 集体经济组织让渡土地所有权时,只能通过土地征用程序转让给国家;如果集体经济组织放弃土地所有权时,土地所有权即自动转归国家。

  3. 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独立行使,不但要受法律的限制,而且要受国家农业政策和土地政策等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