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不正当竞争行为概述

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指一切损害竞争机制有效发挥作用的行为,包括下列三类行为:1.垄断或图谋垄断;2. 限制竞争行为;3.不正当竞争方法。垄断一般是指一个或少数几个企业占有某行业的绝大部分市场份额。图谋垄断指企业通过兼并、股份保有、董事兼任等方式减少竞争者,有导致垄断倾向的行为。限制竞争行为指排除、阻止、限制和妨碍竞争者之间开展竞争的安排或行为。不正当竞争方法指竞争者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公认的商业道德的方法同竞争者进行竞争的行为。狭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即是指不正当竞争方法。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两类不正当竞争行为。一类是限制竞争行为,包括:1.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享有独占地位经营者的限制竞争行为;2. 政府机构的限制竞争行为;3.搭售或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4.串通投标。另一类是不正当竞争方法,包括:1.欺骗性交易方法;2.商业贿赂;3.侵犯商业秘密;4.虚假广告;5.掠夺性定价;6.不正当有奖销售;7.诋毁竞争对手商业信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