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的概念

从法律上讲,公司就是以营利为目的而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商事组织。具体说,公司具有三个最基本的特征。

第一,公司是法人。公司与其他商事组织如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主要区别在于,公司具有法人的属性。公司的法人属性使公司财产与公司成员的个人财产完全区别开来,从而使公司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地从事民事活动、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因此,与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同,公司的股东(出资人)对公司的债务的清偿责任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即承担有限责任)。这样,公司就能够大规模地吸收社会资金,形成严密的企业组织, 造就专门的管理层,实现资源的高效率的运用。

第二,公司以营利为目的。所谓营利,就是获取经济上的利益。这通常表现为通过生产、经营活动获取可以用货币单位计算的收益。作为公司目的, 这种收益应该是扣除成本后的增值部分,即利润。所以,我们在一般情况下可以把营利目的简单地理解为获取利润。以营利为目的是公司与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的主要区别所在。也就是说,公司是一个营业实体。所谓营业实体,主要表现为,首先,公司拥有营业财产,即人们为营利目的而通过投资、借贷、积累等方式形成的属于公司的有组织财产;其次,公司从事营业活动,即公司以营利为目的而运用营业财产所从事的各种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公司应依法成立。所谓公司依法成立包括三层含义:(1)公司成立应依据专门的法律,即公司法和其他有关的特别法律、行政法规;(2)公司成立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实质要件;(3)公司成立须遵循公司法规定的程序,履行规定的申请和审批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