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商业银行的资产风险管理
(一)资产风险管理的概念及种类
资产风险管理指商业银行为了保证经营资金的安全,采取必要的风险管理办法,来防范、分散、转移和消除各种经营风险,经营风险的种类包括信用、投资、流动性和经营管理风险。
(二)有关贷款的特别规定1.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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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 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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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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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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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股东贷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其出资的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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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银行关系人的贷款限制,即不得对银行高级职员及其亲友以及银行投资的金融机构发放信用贷款,不得对银行高级职员及其亲友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发放信用贷款。
(三)禁止商业银行投资的风险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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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在我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不得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因为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的风险较大,不符合商业银行稳健性经营的原则;而投资于不动产势必占用银行大量的资金,以致商业银行的资产中可在短期内变现的资产余额与总资产余额的比例失调,造成银行的支付风险,影响银行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的经营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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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法》第 43 条还规定,商业银行在我国境内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本法实施前,商业银行已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的,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