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行政法律责任

(一)土地行政违法与行政责任

  1. 土地行政违法的概念。所谓土地行政违法是指,违反国家土地行政管理法律规范,依法应当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行为。不论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土地执法中违反土地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还是公民和法人违反土地行政管理法律规定的行为,都属于土地行政违法的范畴。

  2. 土地行政法律责任的概念。所谓土地行政法律责任,是指由土地行政法律规范规定的,凭借国家强制力保证的,通过行政法律程序对土地行政违法的行为人所采取的行政制裁措施。它是违反土地法律规范的一种重要法律后果。

作为土地社会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的土地行政管理社会关系,诸如对土地进行的调查、登记、确权、发证、征用、征收、批用等种种行政管理活动, 都是因国家对土地进行行政管理而产生的社会关系,当其为国家土地行政法律规范所调整时,即形成所谓的土地行政法律关系。

土地行政违法行为,就是土地行政法律关系的义务主体违反了土地行政法律规范的规定,拒不履行自己承担的土地行政义务,此时,作为土地行政法律关系的权利主体的国家土地管理机关,就可以通过行政法律程序,对行政违法行为人采取制裁措施。当然,违反土地行政法律规范的人就必须依法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承担土地行政法律责任的情形主要有:

  1.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除了对主管人员进行行政处分外,对其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没收非法所得,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在买卖、出租以及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可以对当事人处以罚款。

  2. 对于违反法律规定,在耕地上建窑、建坟、建房挖土、挖沙、采石、采矿等,严重损害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沙化、盐渍化、水土流失的,应当责令限期治理,恢复耕种条件可以并处罚款。

  3. 未经批准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除了给予占地单位主管人员行政处分外,应当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

  4. 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应当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5. 对于无权批准征用、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 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应当宣布批准文件无效,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