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劳动合同的解除

(一)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和程序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之前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法律行为。解除劳动合同,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 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第 24 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一是双方自愿,二是平等协商,三是不得损害另一方利益。

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须达成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协议。

  1.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可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1. 因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或者有严重过错或触犯刑律,用人单位可随时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第 25 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 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或因客观原因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用人单位应提前 30 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方可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第 26 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3. 因经济性裁减人员,用人单位按照法定程序与被裁减人员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第 27 条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

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 30 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 6 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应当注意的是,《劳动法》第 29 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 患职业病或者因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可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 提前 30 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第 31 条规

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 3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1. 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第 32

    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内的;(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1. 劳动合同自行解除。劳动者被开除、除名或因违纪被辞退,劳动合同自行解除。

(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是指因解除劳动合同而由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的一次性的经济补偿金。

《劳动法》第 28 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根据 1994 年 12 月 3 日劳动部制定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对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的具体办法是:

  1.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 1 年发给相当于 1 个月工资的经济补

偿金,最多不超过 12 个月。工作时间不满 1 年的按 1 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1.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 1 年发给相当于 1 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

时还应发给不低于 6 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 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 100%。

  1.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 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 1 年,发给相当于 1 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 12 个月。

  2.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 1 年,发给

相当于 1 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1.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 1 年,发给相当于 1 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 12 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 50%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