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

(一)设立的基本条件

外国公司要在中国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外国公司的证明文件。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必须提交包括公司章程、所属国的公司登记证书等足以反映该公司真实情况和合法资格的证明文件。其公司章程,还应当置备于该分支机构,供随时查阅。 2.分支机构的名称。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名称中,必须标明该外国公司

的国籍及责任形式。(第 202 条)

  1. 分支机构的代表人或者代理人。外国公司必须在中国境内指定负责其分支机构的代表人或者代理人。该代表人或代理人的国籍不限。

  2. 分支机构的经营资金。外国公司必须向其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拨付与其所从事的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必要时,国务院可以规定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经营资金的最低限额。

(二)设立程序

  1. 申请批准。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必须向中国的主管机关提出申请。目前,受理申请的机关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申请时,应当提交以下证明文件:(1)该外国公司的公司章程、所属国的公司登记证书等有关文件;(2)该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指定的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的姓名、住所及其有关身份证明文件;(3)该外国公司向其分支机构拨付经营资金的证

明。(第 200 条)

  1. 办理公司登记。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获得中国主管机关的批准之后,申请人凭批准文件,并提交公司登记所需的有关文件, 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第 200 条)

外国公司违反我国公司法规定,擅自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的,责令改正或者关闭,并可处以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第 226 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