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消费者权利的内容

(一)安全保障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7 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安全保障权包括人身安全权和财产安全权两个方面的内容。安全保障权是消费者最重要的权利,也是宪法和民法赋予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在消费领域的具体体现。

(二)知悉真情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8 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这项权利的规定包含两层意思:一是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 有权询问、了解商品或服务的有关情况;二是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情况必须是真实的。对消费者来说,知情是消费活动中必不可少的,它是消费者决定购买某种商品、接受某项服务的前提。

(三)自主选择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9 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也就是说,消费者有权根据自己的消费需求、意向和兴趣,自主选择自己满意的商品或服务。在消费领域中,每一个消费者的心理偏好以及习惯不同,其对商品和服务的要求也就不同,这是十分正常的现象。消费者自主选择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2.有权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3.有权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4.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此外,消费者还有权选择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场所,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选择商品的商标、产地、价格等以及服务的名称、内容、费用等事项。

(四)公平交易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10 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在消费法律关系中,消费者与经营者的法律地位平等,他们之间所产生的行为属于市场交易行为,因而应当遵循市场交易的基本原则,从而保护公平交易的实现。根据这一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公平交易权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2.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五)求偿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11 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享有求偿权的主体是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而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消费者,包括四种类型:1.商品的购买者;2.商品的使用者;3.服务的接受者;4.第三

人。第三人是指除商品的购买者、使用者或者服务的接受者之外的,因为偶然原因而在事故发生现场受到损害的其他人。

(六)结社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12 条规定“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享有结社的权利。消费者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属于公民结社权的组成部分,也是宪法的规定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具体化。在消费领域中,消费者与经营者相比,在经济上处于弱者的地位,这在实际中导致两者之间的法律地位并不平等。尽管目前我国有很多的政府机构从不同的侧面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但消费者依法成立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仍然有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主要体现在:1.可以把消费者组织起来,形成对商品和服务的广泛的社会监督;2.通过调解、仲裁等方式及时解决消费权益纠纷; 3.沟通政府与消费者之间的联系,充当桥梁;4.指导消费者的消费行为,不断提高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

(七)获得有关知识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13 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有关消费方面的知识主要有:1.有关消费观的基本知识;2.有关商品和服务的基本知识;3.有关市场的基本知识。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主要是指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保护机构和争议解决途径等方面的知识。

(八)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受尊重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14 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人格尊严是消费者人身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姓名权、名誉权等。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对于保护少数民族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贯彻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都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九)监督批评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15 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就是说,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的质量、价格、计量、侵权行为等问题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有向有关经营者或机构提出批评、建议或进行检举、控告的权利。消费者的监督对于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着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