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提单和其他运输单证

在海上货物运输中,提单为主要运输单证,但也有一些其他单证。

(一)提单的概念和性质

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它具有以下特征:(1)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提单仅是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单证,其本身并不是运输合同。但是,在班轮运输中,由于提单载明了各项重要条款,因此它能起到运输合同的作用。(2)证明货物由承运人接收或装船的单证。(3) 承运人保证凭以交付货物的物权凭证。由于提单是证明货物由承运人接收或装船的单证,交付货物的请求自然以提单为据。即使提单上未指定船舶,也不能否定提单的证据效力。提单上载明的向记名人交付货物,或者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物,或者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条款,构成了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

(二)提单的签发

提单须经签署才产生效力。提单在承运人接收货物或货物装船后经托运人请求签发。提单可由承运人或承运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发。货物装船后,载货船舶的船长也可签发提单。他们签发的提单具有同一效力。

(三)提单的内容

提单应包括下列内容:(1)货物的品名、标志、包数或件数、重量、体积,以及运输危险货物时对危险性质的说明;(2)承运人的名称或主营业所;

  1. 船舶名称;(4)托运人的名称;(5)收货人的名称;(6)装货港或在装货港接收货物的日期;(7)卸货港;(8)多式联运提单增列接收货物地点和交付货物地点;(9)提单的签发日期、地点和份数;(10)运费的支付;(11)承运人或者其代表的签字。提单缺少上述一项或几项内容的,不影响提单的性质。

(四)提单的种类

  1. 已装船提单和收货待运提单。承运人出具的提单上载明“货物已由某船装运”字样的提单为已装船提单。承运人接收货物未装船,应托运人请求签发的提单为收货待运提单。对于收货待运提单,在货物装船后,托运人可将其退还承运人,以换取已装船提单;承运人也可在上面加注承运船舶的船名和装船日期,加注后的收货待运提单视为已装船提单。

  2. 清洁提单和不清洁提单。承运人在提单上加注“货物处于良好状态”

的提单为清洁提单。承运人或代其签发提单的人未在提单上批注货物表面状况的,视为货物的表面状况良好,该提单为清洁提单。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在提单批注“货物处于非良好状态”等内容的提单为不清洁提单。

  1. 记名提单、指示提单和不记名提单。在提单正面载明收货人姓名的提单为记名提单。在收货人里仅记载按收货人的指示交付货物的提单为指示提单。在收货人中不写明收货人名称的提单为无记名提单。我国《海商法》承认上述三种形式的提单。

  2. 联运提单。它是指根据联运合同签发的提单。它分为海上联运提单和多式联运提单。

(五)提单的效力

  1. 提单是货物状况和货物已经装船的初步证据。承运人向善意受让提单的包括收货人在内的第三人提出的与提单所载状况不同的证据,不予承认。但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知道或有合理根据怀疑提单记载的货物的品名、标志、包数或者件数、重量或者体积与实际接收的货物不符,在签发已装船提单的情况下怀疑与已装船的货物不符,或者没有适当的方法核对提单记载的,可在提单上批注,说明不符之处、怀疑根据,或者说明无法核对。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在提单上有以上保留批注的,可以进行抗辩。

  2. 提单是确定承运人同收货人、提单持有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依据。

(六)提单的转让

记名提单不得转让,指示提单经记名背书或者空白背书转让。

(七)其他单证

承运人签发提单以外单证以证明收到货物的,该单证即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承运人接收该单证中所列货物的初步证据。承运人签发的该类单证不得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