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财产保险的程序

(一)投保单

投保单是由投保人提交保险人表示对保险合同的要约,投保单中列出投保人对投保财产的名称,数量,金额,坐落地点,保险金额和特别约定等条件。

(二)保险单

  1. 保险单。是指保险人承认投保单的各项条件,交给投保人的书面文件, 一般是在标准格式单上填写所承保的各项内容。保险单有正本二份,由保险人和投保人保存,副本若干,包括交给投保人一份。保险单的主要内容包括: 保险单编号,投保单位名称,保险财产所在地址,保险费率,保险费,保险期限和签单日期,保险单收据。保险单填写完毕,将保险单收据交付投保人, 企业财产保险有 15 天交费的宽限期,企业在此期间交费,保险单自动生效。其他险种在未交保险费之前,保单无效。

  2. 批单。是指用以改正或增加保险单内容,附在保险单上的文件。保险单一经批改,保险单就以经改正或增加的内容为准。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都有权要求更改保险单的内容。其中投保人要求更改的,保险单正本一经保险人签发就立即生效。

(三)保险标的转让和解除

  1. 转让。在保险公司签发保险单后,被保险人的保险标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双方依照保险法的规定办理合同的变更, 实际上是被保险人的变更。但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双方另有约定保险标的物不可转让的保险合同不得转让。

  2. 解除。《保险法》第 14 条规定在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但是在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中,保险责任开始后, 合同的当事人不得解除合同。

(四)保险标的监管

  1. 管理。被保险人应对保险标的妥善照管。在保险责任开始后,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不得放任不管,将财产安全的责任完全推给保险公司。

  2. 通知。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上述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3. 建议。保险公司对某些保险风险比较大的保险标的的安全状况不易了解,为此可在合同中约定,保险人可以对保险标的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并及时向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经被保险人的同意,保险人可以对保险标的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以防损失的发生。 4.增加保费或解除合同。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未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

其对保险标的安全应尽的责任的,意味着保险风险增大,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保险风险显著增大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1. 减低及退还保费。如果合同没有特别的约定,当保险标的的价值明显减少,或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明显减少时,保险人应当减低保险费,并按日计算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2. 退保。在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可以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剩余部分退还投保人。

  3. 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就一项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以上的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当将重复保险的有关情况通知各保险人,以免因重复保险使保险标的保险金额虚涨,诱发道德风险。重复保险的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各保险人的赔偿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