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行为的处罚

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包括:1.未按照规定印制发票或者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2.未按规定领购发票的;3.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4.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5.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的;6.未按照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对有以上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 可以并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上列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行为的,可以分别处罚。

非法携带、邮寄、运输或者存放空白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收缴发票,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倒买倒卖发票,私自制作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的,由税务机关依法予以查封、扣押或者销毁,没收非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可以并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

由税务机关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一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