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节 社会保险

一、社会保险的概念和特征

《劳动法》第 70 条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所谓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失业时获得物质帮助和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社会保险的特征是:

(一)强制性。它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施社会保险。《劳动法》第 72 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补偿性。它是对劳动者所遇劳动风险的补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从社会获得物质帮助和补偿。

(三)互济性。它是通过统筹社会保险基金来帮助和补偿所遇劳动风险的劳动者。这实际上是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按照规定的标准转移给退休者、患病者、工伤者、失业者、生育者使用,体现用人单位、劳动者相互间的互济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