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共同海损的范围

(一)共同海损损失

共同海损损失是指为了抢救船货等而造成的船货和其他财产的合理损失。包括:

  1. 抛弃货物的损失。(1)被抛弃货物(含船用物料)本身的损失。需要说明的是,被抛弃的货物,必须是按公认货运习惯运输的,才能作为共同海损受偿。因此,抛弃舱面货,通常不构成共同海损,除非该舱面货是按照承运人与托运人的协议,或者按照航运惯例,或者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装运的。(2)抛弃货物的损害是为共同安全所作的牺牲。例如,为了抛货而在船上开口,或因抛货而损坏船上设备,或因开舱抛货致使海水进入舱内浸湿了舱内其他货物。

  2. 为扑灭船上火灾而造成的损失。即在扑灭船上火灾时,由于用水灭火或使失火船舶搁浅、沉没等措施所致的船舶或货物的损失。但船舶和货物因火灾所致的损失,包括烟熏或火烤所致的损失,不得作为共同海损受偿。

  3. 割弃残损部分的损失。即因割弃残损物所造成的船舶或者货物的进一步损害和发生的费用,但被割弃的残损部分,不得作为共同海损受偿。

  4. 自愿搁浅所致的损失。即为共同安全而主动将船驶往浅滩或凿沉在浅水搁浅所致的灭失或损害。

  5. 机器和锅炉损害的损失。对于搁浅并处于危险境地的船舶,为力图将其重新浮起,致使机器及锅炉蒙受损害,只要这种措施是为了共同安全而有意采取的,机器和锅炉的损害即可列入共同海损。但船舶在漂浮状态下因使用推进机或锅炉而受的灭失或损害,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列为共同海损受偿。

  6. 作为燃料烧掉的船用材料和物料。是指在危急情况下,为了共同安全不得不烧掉的船用材料或物料。但如果上述情况是由于船舶未备足燃料所致,则应由船东自行承担该项损失。

  7. 卸货等过程中造成的损失。货物、燃料或物料在操作起卸、存栈、重装或积载过程中所受的损失,在而且仅在这些作业的费用已分别列为共同海损时,才能作为共同海损受偿。如依我国《海商法》第 194 条的规定,船舶因意外、牺牲或其他特殊情况而受到损坏时,为修理而卸载、储存、重装或者搬移船上货物、燃料、物料以及其他财产所造成的损失,应当列入共同海损。

  8. 运费损失。即由于货物的灭失或损害所造成的运费损失。

(二)共同海损费用

  1. 救助报酬。救助报酬,不论是否依据救助合同给付的,只要救助活动是为了共同安全进行的,便应列入共同海损受偿。依 1990 年 6 月 29 日国际海事委员会通过的《1974 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规则 6 修正案,救助报酬中应考虑《1989 年救助公约》规定的救助人在防止或减轻环境污染上的技能与努力。但船舶所有人应支付给救助人的特别补偿,不应列为共同海损。我国海商法未对此问题作明确规定。

  2. 搁浅船舶减载费用。如果船舶搁浅,而货物、船用燃料及物料,或其中任何一项,作为共同海损行为卸下,则减轻积载、租用驳船和重装(如果发生)等额外费用,应列入共同海损。由此所受灭失或损害,应作为卸货等过程中造成的损失,列为共同海损受偿。

  3. 在避难港等处的费用。所谓避难港,是指船舶因发生意外、牺牲或者特殊情况而损坏时,为了安全完成航程,进行必要的避险、补给或修理等活动时,不得不驶入的避难港口、避难地点或原装货港口或装货地点。我国《海商法》规定船舶因发生意外、牺牲或其他特殊情况(如船方过失)而损坏时, 下列费用应当列入共同海损:

  1. 为了安全完成本航程,驶入避难港进行必要的修理而发生的修理费。

  2. 在避难港额外停留期间所支付的港口费、船员工资、给养、船舶所消耗的燃料、物料而发生的费用。必须说明的是,如果避难港是船舶预定挂靠或正常情况下停留的港口,则船舶进出该港和在该港正常停留期间必将发生的港口费和为支付船员工资、给养、船舶所消耗的燃料、物料而发生的费用属于船舶正常营运费用,不能列入共同海损;只有额外停留期间支付的费用,才可列入共同海损。

  3. 为修理而卸载、储存、重装或者搬移船上货物、燃料、物料以及其他财产而支付的费用。

如果船舶驶入第一个避难港后,发现该港无法实现为安全完成本航程所

需的作业或活动,而进入第二个避难港,则在该第二避难港发生的费用,也应适用《海商法》有关避难港费用的规定。

  1. 代替费用。我国《海商法》规定为代替可以列为共同海掼的特殊费用而支付的额外费用,可以作为代替费用列入共同海损;但是,列入共同海损的代替费用的金额,不得超过被代替的共同海损的特殊费用。

  2. 垫款手续费和共同海损利息。(1)垫款手续费,是指预先垫付共同海损特殊费用的一方,就垫付的费用应收取的管理费,该手续费应由各受益方分摊。需要说明的是,为船员工资、给养和船舶消耗的燃料、物料垫付的共同海损特殊费用不能计算手续费,因为这些费用属于船方的一般性经常开支。(2)共同海损利息,是指共同海损特殊牺牲和垫付的共同海损特殊费用应当计算的利息,该利息应列入共同海损受偿。

  3. 理算费用。理算费用一般包括:书写海事报告和认证费用、共同海损损失的鉴定费用、共同海损分摊价值的鉴定费用、理算人的通讯费和差旅费等。理算费用习惯上也列入共同海损由各受益人分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