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劳动法第一节 劳动法概述

一、劳动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我国劳动法的内容包括:促进就业法、劳动合同法、集体合同法、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时间法、工资法、劳动安全卫生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法、职业培训法、劳动纪律法、社会保险和福利法、工会和职工民主管理法、劳动争议处理法、劳动监督检查法。劳动法是融实体法和程序法为一体的劳动法律规范的总和。

劳动法的调整对象是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是狭义劳动关系,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具有以下特征:

(一)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基于劳动合同发生的社会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通过签订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劳动关系当事人一方劳动者是另一方用人单位的成员,用人单位为使用劳动者劳动力而由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明确相互权利和义务,形成提供劳动力与使用劳动力的社会关系。我国劳动法只调整基于劳动合同形成的劳动关系,至于通过其他形式形成的劳动关系则由其他法律调整。

(二)劳动关系是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所谓实现劳动过程,就是劳动者参加用人单位生产产品或提供服务的过程。它是劳动者同用人单位提供的生产资料相结合,而不是劳动者同自有的、自己支配的生产资料相结合。劳动者或其家庭成员同自有的、自己支配的生产资料相结合,就不会形成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必须是劳动者同用人单位提供的生产资料相结合,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明确劳动关系是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就可以将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与某些与劳动有关、但不是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发生的、由其他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区别开来。

(三)劳动关系是具有人身关系、经济关系属性的社会关系。劳动者是劳动力的所有者,劳动力即劳动能力与劳动者人身不可须臾分离,具有人身性。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本人状况尤其是文化程度、技术业务水平、身体状况和现实表现等条件,录用其从事某种劳动,建立劳动关系。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劳动仍是劳动者谋生的手段,劳动者通过劳动换取生活资料,劳动是有偿劳动。用人单位因使用劳动力而给予劳动者劳动报酬。劳动关系是一种经济关系。因此,劳动者必须亲自履行劳动职责,不能由他人替代劳动。劳动关系具有人身关系、经济关系属性,是劳动关系与可以委托代理人代替自己从事法律活动的民事关系以及无偿的义务劳动关系相区别的又一特征。

(四)劳动关系是具有平等性、从属性的社会关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法律地位平等,劳动关系是具有平等性的社会关系。劳动者是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用人单位是劳动者的管理者和劳动力的支配者,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形成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社会关系。劳动关系又是具有从属性的社会关系。劳动关系既具有平等性又具有从属性,这与民事关系双方当事人具有平等性、行政关系双方当事人具有从属性显著不同。

劳动法的调整对象主要是劳动关系,同时还调整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这些关系本身虽不是劳动关系,但是它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有的是发生劳动关系的必要前提,有的是劳动关系的直接后果,有的是随着劳动关系而附带产生的关系,因而也是劳动法的调整对象。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表现为:

  1. 因管理劳动力而发生的社会关系。即有关国家机关和其他机构因开发、配置劳动力资源而同用人单位、劳动者发生的社会关系。

  2. 因执行社会保险而发生的社会关系。即社会保险机构和有关国家机关与用人单位、劳动者因执行社会保险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3. 因组织工会和工会活动而发生的社会关系。即工会与职工、工会与用人单位因职工组建或参加工会、职工参与民主管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4. 因处理劳动争议而发生的关系。即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因调解、仲裁、裁判劳动争议案件而同劳动者、用人单位发生的社会关系。

  5. 因监督劳动法律、法规的执行而发生的社会关系。即有关国家机关和工会因监督检查劳动法律、法规的执行而同用人单位发生的社会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