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工资分配原则

工资分配原则,是指在工资分配过程中所应遵循的行为准则。我国工资分配原则有以下几项:

(一)工资总量宏观调控原则

《劳动法》第 46 条第 2 款规定,国家对工资总量实行宏观调控。所谓工资总量宏观调控,就是国家对一定时期国民生产总值用于工资分配的总量, 以及地区、产业、行业、企业、各类人员之间的工资关系,通过一定的手段进行调节和控制,以保持工资增长的正常速度和合理比例。

(二)用人单位自主分配原则

《劳动法》第 47 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用人单位自主分配,就是用人单位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三)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原则

《劳动法》第 46 条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多种分配方式,要体现奖勤罚懒、奖优罚劣,体现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体现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复杂劳动和简单劳动、熟练劳动和非熟练劳动、繁重劳动和非繁重劳动之间的差别,鼓励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

(四)同工同酬原则

《劳动法》第 46 条规定,工资分配应当“实行同工同酬”。同工同酬, 是指提供的劳动数量和劳动质量相同,领取相等的劳动报酬。实行同工同酬原则,要求对所有的劳动者不分性别、年龄、种族、民族,只要付出同等劳动,就付给其同等的劳动报酬。

(五)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

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是指企业工资总额随着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提高而增长的前提下体现社会公平分配。既要反对平均主义,拉开企业之间、劳动者之间的工资差距,又要反对高低过分悬殊,照顾城乡之间、工农之间的劳动收入水平。

(六)逐步提高工资水平原则

《劳动法》第 46 条规定:“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 工资水平,是指一定区域和一定时间内劳动者平均工资收入的高低程度。生产决定分配,只有经济发展才能提供更多的可供分配的社会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