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票据抗辩及补救

一、票据抗辩

(一)票据抗辩的概念及种类

  1. 票据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票据法》第 13 条规定,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在实务中,一般是票据的承兑人、付款人和其他债务人对票据债权人提出的承兑或付款请求,提出某种合法的事由而予以拒绝。这是票据债务人的一种自我保护方法,其能行使的抗辩方法越多,对债务人就越有利。

  2. 票据抗辩的种类,主要有两种:

  1. 物的抗辩。指基于票据本身的内容(票据所记载的事项及票据的性质)发生的事由所作的抗辩。无论持票人是谁,债务人都可根据票据上所记载的内容进行抗辩,理由可以是票据无效、日期未至、签名不符、金额的大小写不一致、有涂改痕迹等等。抗辩的理由须以票据法的规定为依据,不得自定理由,也不得单方面解释法律的规定,为不履行义务而找推卸责任的理由。

  2. 人的抗辩。主要是指由于债务人与特定的债权人之间的关系而发生的抗辩,这种情况往往是当事人在票据约定(或注明)付款人只对票据上的收款人承担票据责任,或者该票据只能在约定的主体范围内流通,债务人才承担票据责任。如果持票人不是收款人或不是约定范围内的主体,债务人就可以持票人的资格不符为由,拒绝给予承兑或付款。

(二)抗辩的事由及限制

  1. 抗辩的事由,是指债务人不履行义务的合法理由。除了前述物的抗辩和人的抗辩两种形式之外,尚有恶意抗辩事由和对价抗辩事由,这是从法理上所作的划分。在票据活动实务中,债务人提出抗辩,一般是从该票据是否有不当的记载事项及伪造、变造票据情况,是否有不当的主体关系,如当事人的资格欠缺、票据行为人没有相应的行为能力等情况,以及是否存在当事人恶意取得票据的情况,是否存在取得票据中有无对价或无相当对价的情况。如果出现上述任何一种情况,债务人均可以此为由提出抗辩,即拒绝承兑或者拒绝付款。

  2. 抗辩的法律后果。抗辩是债务人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的一种措施,但这种措施仅仅是出于债务人的单方面判断。判断是否符合实际情况有两种可能,一种可能是判断准确,债权人的票据权利的确有瑕疵,拒绝履行承兑或付款的行为是正确的;一种可能是判断有误,债权人的资格及票据权利不存在任何瑕疵,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的行为给债权人造成了损害,因此, 债务人要承担自己不当抗辩给有关票据债权人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由此可见,票据的抗辩是应当谨慎小心的行为,在行使抗辩权的同时,要考虑抗辩不当所可能产生的消极后果。

  3. 票据抗辩的限制,是指债务人不得任意提出票据的抗辩,抗辩须有法律规定的事项根据。《票据法》第 13 条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各国的票据法理论都指出, 票据一经转让,债务人对其让与人(前手)的抗辩就不能随债权的转移到受让人(后手)身上,称为切断。切断后,持票人享有原来的票据权利,但不

接受出票人或其前手与债务人之间存有的抗辩事由,这些事由将由债务人与出票人或持票人的前手另案处理,与持票人没有关系。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