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劳动争议处理程序

《劳动法》第 77 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

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劳动法》第 79

条、1993 年 7 月 6 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

第 6 条均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这些规定,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可分为协商、调解、仲裁、诉讼四个阶段。

(一)协商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但是,协商不是处理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不愿协商的,可以申请调解。

(二)调解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单位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但调解也不是处理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

当事人申请调解,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 30 日内, 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填写《劳动争议调解申请书》。调解委员会应在 4 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申请的决定,对不受理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自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 30 日内结束;

到期未结束的,视为调解不成。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协议书,双方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

(三)仲裁

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是处理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现将仲裁的全过程简述如下:

  1. 当事人申请。《劳动法》第 82 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

劳动争议发生之日①起 60 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若劳动争议当事人向调解委员会申请,从当事人提出申请之日起,仲裁申诉时效中止,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应当在 30 日内结束调解,即中止期间最长不得超

过 30 日。结束调解之日起,当事人的申诉时效继续计算。调解超过 30 日的,

申诉时效从 30 日之后的第一天继续计算。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超过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

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应当提交申诉书,并按照被诉人数提交副本。

当事人可以委托 1 至 2 名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参加仲裁活动。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或者死亡的职工,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参加仲裁活动;没有法定代理人的,由仲裁委员会为其指定代理人代为参加仲裁活动。

  1. 案件受理。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 7 日内作出受理或者

不予受理的决定。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 7 日内将申诉书的副本送达被诉人,并组成仲裁庭;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被诉人应当自收到申诉书副本之日起 15 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被诉人没有按时提交或者不提交答辩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

  1. 案件审理。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应自立案之日起 7

    日内组成仲裁庭。

仲裁庭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应于开庭前 4 日前,将仲裁庭组成人员、开庭时间、地点的书面通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接到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在开庭期间未经仲裁庭同意自行退庭的,对申诉人按撤诉处理,对被诉人作缺席裁决。

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当先行调解,促使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协议。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根据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裁决。仲裁庭作出裁决后,应当制作裁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劳动法》第 82 条规定:“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 60 日内作出。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

(四)诉讼

《劳动法》第 83 条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

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 15 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① 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是指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