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合伙人入伙

(一)入伙的条件和程序

入伙,指合伙存续期间,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加入合伙,从而取得合伙人资格。按照传统民法,新合伙人入伙的性质属旧合伙解体和新合伙成立。这种学说置合伙的团体人格于不顾,已为现代商法所不取。现代的通说,以新合伙人入伙为合伙的变更,只需修改合伙协议的相应条款以及履行变更登记即可。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 44 条的规定,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这里包括三项规则。第一,新合伙人入伙,以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为条件;未获一致同意的,不得入伙。第二,新合伙人入伙,应当订立书面入伙协议;入伙协议应当以原合伙协议为基础,明确新合伙人的出资义务(包括出资形式、数额、缴付时间等), 新合伙人入伙后有关事务执行、利润分配、亏损分担等事项的相应变更等。第三,新合伙人入伙时,原合伙人应当就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履行告知义务和如实陈述义务。

(二)新合伙人的权利和责任

新合伙人入伙后,原则上应享有与原合伙人同等的地位。但是,如果原合伙人愿意以更优越的条件吸引新合伙人入伙,或者新合伙人愿意以较为不利的条件入伙,按照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应予允许。所以,《合伙企业法》第 45 条第 1 款规定,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但是,入伙协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新合伙人入伙条件中,最为重要的是对合伙企业的既往债务是否承担连带责任。对此,各国立法规定不一。我国《合伙企业法》第 45 条第 2 款规定, 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是采用肯定说。这样规定的好处是有利于现有合伙关系的稳定和保护债权人,缺点是对合伙企业扩大规模有较大的限制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