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和解程序

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和解程序的要点是:

(一)和解程序的开始

和解程序的开始,须具备两个条件:

  1. 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 3 个月内,被申请破产的企业的上级管理部门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申请对该企业进行整顿,并提交整顿方案。整顿期限不超过 2 年。

  2. 被申请破产的企业向债权人会议提交和解协议草案。

(二)达成和解协议

和解协议草案经债权人会议通过,即为达成和解协议。达成的和解协议, 经人民法院认可后,由人民法院发布公告,中止破产程序。和解协议自公告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三)企业整顿

和解协议生效后,企业由上级主管部门主持整顿。整顿方案须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企业整顿的情况应当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并定期向债权人会议报告。

整顿期间,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应裁定终结整顿,宣告其破产:

(1)不执行和解协议;(2)财务状况继续恶化,债权人会议申请终结整顿;

  1. 有欺诈破产行为,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

(四)清偿债务

经过整顿,企业能够按照和解协议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整顿期满,企业不能按照和解协议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其破产,并按案件受理程序的有关规定重新登记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