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汇票

一、汇票概述

(一)汇票的概念和特征

  1. 汇票的概念,汇票是支付工具中最重要的一种。

我国《票据法》第 19 条规定,汇票是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1. 汇票的特征
  1. 汇票是一种金钱证券,也是一种支付工具。为了保证使用可靠,在该票据上必须标明“汇票”的字样,以利使用者和其他利害关系人了解这种支付工具。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第一条规定,票据应有“汇票”的字样, 此项字样所用文字应以该项票据所用文字为准。这个规定是为了避免票据在不同国家流通时,因文字不同而产生不必要的异议。

  2. 汇票须有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委托的字样,以使这种支付工具在经济活动中有较高信用。汇票是一种委托证券,付款人与收款人之间另有其他交易关系,在商业承兑汇票中出票人可以是付款人,也可以是收款人,此种汇票,须经承兑才有商业意义,经济活动中的应给付金钱一方以汇票的形式委托他人支付,为体现自己的信用能力,汇票上须以无条件支付的委托为其流通的前提。

  3. 汇票是确定一定的日期才履行支付义务的票据。汇票有见票即付和指定日期支付两种,这一点与支票不同。支票均为见票即付的票据,而汇票具有远期的支付能力,其信用范围大,可以作为一种通货使用。实践中,汇票是许多交易首选的支付工具。

(二)汇票的种类

划分汇票种类意义在于使有关当事人明白自己的票据权利和他人的票据责任,不同的汇票具有不同的权利义务行使方式,不同种类汇票的权利行使时间有早晚差别和信用能力的差别,所以,在实践中选择适合自己需要的汇票具有比较大的实用意义。

  1. 银行汇票与商业汇票。
  1. 银行汇票是指汇款人将款项交存当地银行,由银行签发给汇款人持往异地办理转帐结算或支取现金的票据。在此种票据制度中,银行是票据的签发人,签发的条件是汇款人须将款项预先存在银行,在存款之后或存款的同时通知银行将一定的款项转往指定的地点,并将汇票交给汇款人,后者持票往指定银行办理转帐或提取现金。这种汇票是由银行签发的,持票人已经将款项存入银行,其支付具有银行信用保证,是最可靠的支付工具,也是在商业购销活动中最受供货物方欢迎的票据。

  2. 商业汇票,根据我国《支付结算办法》第 72 条的规定,商业汇票是收款人或付款人(或承兑申请人)签发,由承兑人承兑,并于到期日向收款人或被背书人支付款项的票据,按承兑的不同,可以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由收款人签发,经付款人承兑,或由付款人签发并承兑的票据。这种汇票是由付款人自己承兑,自己保证自己的信用,一旦出现支付不能时,收款人或被背书人的票据权利将得不到银行信用的支持,因而这是一种信用程度比较低的汇票。银行承兑汇票是由出票人签发, 并由承兑申请人向开户银行申请,经银行审查同意承兑的票据。这种汇票因

为由银行承兑,有银行的信用作担保,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权利得到比较可靠的保障,是接受合同给付方比较欢迎的高质量汇票。

  1. 即期汇票和远期汇票
  1. 即期汇票是指以提示日为到期日,持票人持票到银行或其他委托付款人处,后者见票必须付款的一种汇票。这种汇票的持票人可以随时行使自己票据权利,在此之前无须提前通知付款人准备履行义务。

  2. 远期汇票是指约定一定的期日付款的汇票,可分为定期付款汇票, 出票日后定期付款汇票,见票后定期付款等三种。远期汇票是交易活动中收取款项方给付款方的一种信用,这种信用可在市场上转让、贴现、质押,对促进交易进行,提高资金周转速度都有比较实用的意义。

  1. 按照有无附属单据的不同,汇票可以分为光单汇票和跟单汇票。其中银行汇票基本上是光单汇票,跟单汇票是指附带货运单据的汇票。我国国内的汇票主要是光单汇票,只有银行承兑汇票在承兑时,应当交验有关交易合同所涉及的增值税发票。在国际贸易中有些是跟单汇票,其意义是汇票的付款须以有关合同及履行该合同的单据为辅助,证明持票人付款的请求是符合当事人约定的,从而有利于交易和票据的安全。

(三)汇票当事人

人们的出票、背书、承兑汇票等活动称为汇票行为。因汇票行为产生的法律关系称之为汇票法律关系。在汇票法律关系中享有票据权利和承担票据责任者,称为汇票当事人。享有票据权利者称为汇票权利人,承担汇票责任的称为汇票债务人。汇票权利人就是持票人,汇票债务人可包括汇票上载明的付款人、背书人、保证人。

  1. 出票人。指签发汇票的人。《票据法》第 20 条规定,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既然是一种票据行为,行为人的资格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具有行为能力是签发票据的前提条件,无行为能力者的出票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代理。

  2. 收款人。指汇票上记载享有票据权利的人。任何人都可以是银行汇票的收款人,但不是任何人都可以担当商业汇票的收款人。《支付结算办法》规定,商业汇票只能用于各企业单位之间合法的商品交易情况,禁止签发无商品交易的汇票,包括支付劳务的报酬、清偿债务和借贷资金等结算都不能使用商业汇票。

  3. 付款人,指履行汇票支付责任的人。银行汇票的付款人是参加“全国联行往来”的银行;商业汇票的付款人是商品交易活动中接受货物的当事人或与之签订承兑协议的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