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自然资源法概述

(一)概念

所谓自然资源法是指调整在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自然资源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建国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有关自然资源的法律、法规。现在已通过实施的有《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

《水法》、《水土保持法》、《渔业法》、《野生动物保护法》和《矿产资源法》等。国务院还制订了相应的实施条例、细则和重要规定,当然各地还有许多有关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说,我国在自然资源领域无法可依的状况已有了根本性的改变,自然资源法的法律规范系统已初步形成。

(二)自然资源法的调整对象

应当说,凡是与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有关的社会关系,都是自然资源法的调整对象。其中主要包括:(1)自然资源的民事关系,即以自然资源为客体的财产所有权关系,以及因这些财产权流转而发生的合同关系;(2)自然资源的行政管理关系;(3)其他社会关系,如人们在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各种自然资源的活动中所形成的财政、税收、金融、劳动、环境保护等关系,其中很多内容都需要由自然资源法作出规定予以专门的调整。

(三)自然资源法的原则

  1. 自然资源国家所有的原则。我国《宪法》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

国家重要的自然资源是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生产资料,是保证国民经济稳定发展的物质基础,是国计民生的保障。只有坚持这一原则,才能更好地对自然资源进行合理的开发利用,为全体人民当前的和长远的利益服务。

当然,国家对重要的自然资源享有所有权,并不排除把一部分资源交给集体或个人使用。但是,使用者只能依法取得自然资源的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集体或个人在使用自然资源时,必须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利益。

  1. 统一规划、综合利用和多目标开发的原则。自然资源相互之间,自然资源与环境之间以及资源内部的不同要素之间,作为一个互相联系、互相制约、不同层次的有机整体,体现着自然资源的整体性特征。自然资源的整体性的特点性决定了自然资源的开发管理必须因地因时制宜。因此,必须尊重客观规律,坚持统一规划、综合利用和多目标开发的原则,才能保证获得最好的经济、特别是社会效益。否则,将会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贻害子孙。 3.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的原则。按照生态学原理,所

谓自然生态平衡,其实就是指自然资源各种因素之间,以及它们与自然界其他因素之间,自然形成的具有一定内在制约的客观联系。自然界各种要素的稳定和不断增殖,有赖于生态平衡的内在作用。发展现代工业创造了巨大的物质财富,但工业的污染和资源的破坏,都直接威胁到了人类自身的生存与健康。因此,发展经济,既要注重经济效益,又不能忽视生态效益;要以生态平衡来作为衡量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效果的最终标准。经济效益决不能以破坏自然环境和生态平衡为代价。因此,我们必须从长久利用自然资源的高度, 把自然资源的利用和自然生态平衡二者有机地结合起来。

4.“开源”与“节流”相结合的原则。正确处理开发利用与资源保护的关系,始终是自然资源管理中的核心问题。它其实就是自然资源的有限性在客观上的必然要求。经济的发展,当然要发挥资源优势,但资源的开发利用必须有计划地进行,必须注意资源的节约和保护。因为,资源一旦被破坏, 不但其循环再生的时间很长,而且还有可能从此灭绝,像矿产资源采后即不能再生,所以,“开源与节流”的原则就更显示出特别的重要意义。这里所谓“开源”,是指国家鼓励寻找新的资源,要求充分利用相对贫化的资源, 并开发潜在资源或研制人造代用资源等。这里所谓“节流”,就是指要通过提高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的技术水平,使自然资源的非正常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