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破产变价和分配

(一)破产变价

破产变价,是指清算人将非金钱的破产财产,通过合法方式加以出让, 使之转化为金钱形态,以便于清算分配的过程。

破产清算以金钱分配为原则,实物分配为例外,此为各国之通例。我国破产法也贯彻这一原则。

破产财产的变价前,有必要进行估价的,应当进行估价。对于房屋、土地使用权等等重要财产的估价,应当按照有关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 15 条第 3 项的规定,清算组进行破产财产的变价, 应当制订变价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审议通过。依照国家规定不能公开拍卖或出售的财产,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的方式变卖。

变卖破产财产,原则上应当公开进行,通常采用的形式有:(1)拍卖;

  1. 招标出售;(3)标价出售。

《企业破产法》第 36 条规定,破产财产中的成套设备,应当整体出售; 不能整体出售的,可以分散出售。

(二)破产分配

  1. 分配方案。破产分配,应首先由清算组提出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通过,报请人民法院裁定后执行。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应记载如下事项:(1)参加破产分配的债权人名单;

(2)参加分配的债权额;(3)可供分配的财产数额;(4)分配的顺序、比例及数额;(5)实施分配的方法。

  1. 破产分配的顺序。根据《企业破产法》第 37 条的规定,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如下顺序清偿:(1)破产企业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2)破产企业所欠税款;(3)破产债权。

按顺序清偿的规则是,①在先顺序清偿完毕后,有剩余财产时,进行下一顺序的清偿;②每一顺序的债权,破产财产足够清偿的,予以足额清偿; 不足清偿的,按比例清偿(例如,清偿税款后剩余的破产财产为 10 万元,破

产债权总额 100 万元,则按每 10 元债权偿付 1 元的比例进行清偿)。

(三)补充分配

破产财产终结后,如发现本应纳入破产分配的破产人财产的,应当追回财产,进行补充分配。一般说来,追回的破产财产,通常是破产人隐匿、私分的财产,此外还有遗失财产、被盗财产以及被他人合法占有而在破产人财产清册中遗漏的财产。我国《企业破产法》第 40 条规定,破产企业有欺诈破

产行为,自破产终结之日起 1 年内被查出的,由人民法院追回财产,依照法定清算顺序对破产债权人进行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