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商业银行的清算及终止

(一)分立、合并及解散的清算

  1. 解散的条件,商业银行因分立、合并或者出现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需要解散的,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申请,并附申请解散的理由和支付存款的本金和利息等债务清偿计划。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解散。

  2. 解散程序,商业银行解散的,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清算组成员由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由清算组进行清算,按照既定的清算计划及时偿还存款本金和利息债务,然后再偿还银行其他的债务。中国人民银行监督清算过程, 对清算的重大事项有否决权。

(二)商业银行的被撤销

商业银行因被吊销经营许可证而撤销的,中国人民银行应当依法及时组织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按照清偿计划及时偿还存款本金和利息。程序与解散清算的程序相同。

(三)破产清算

  1. 破产条件及适用法律,商业银行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经中国人民银行同意,由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商业银行被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组织中国

人民银行等部门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商业银行破产的条件主要有三个: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经营状况持续恶化,经债权人或银行自己申请,并经中国人民银行同意。此三个条件缺一不可。除了按照商业银行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破产程序外,主要还应根据破产法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办理。

  1. 破产清算支付顺序,商业银行破产清算时,在支付清算费用、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后,应当优先支付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在此支付后剩余的破产财产才能按顺序支付国家的税款,之后的剩余才能清偿普通的债权,包括其他银行、单位、机构在银行的存款、拆出资金和破产银行所欠他人债务。

(四)商业银行的终止

商业银行因解散、被撤销和被宣告破产而终止。商业银行的终止是重大的金融活动,须经中央银行的批准在先,以及按照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公司登记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