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排污申报登记制度

(一)概念

所谓排污申报登记制度,是指排污单位要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其污染物的排放和防治情况,并依法接受监督管理的一种环保法律制度。 建立排污申报登记制度,是为了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能及时地掌握准确的

排污信息,为排污管理提供根据。

(二)申报登记制度的适用对象

排污申报登记适用于在我国领域内及我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直接或者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工业和建筑施工噪声,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这里的污染物包括废水、废气和其它有害环境的物质。但生活废水、废气和生活垃圾以及生活噪声除外。法律对排放放射性废物的,另有特殊的规定。

(三)申报登记的内容

排污单位须按规定的程序和时间要求申报登记,但对登记内容,不同的排放污染物有不同的要求。一般包括排污单位的基本情况,使用的主要原料, 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排放地点、去向、方式,噪声源的种类、数量和噪声强度,污染防治的设施等。

法律还规定,需要拆除或者闲置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必须提前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说明理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申报后, 应当在一个月内予以批复;逾期未批复的,视为同意拆除或闲置。

(四)违反排污申报登记制度的法律后果

对拒报或谎报排污申报登记事项的排污单位,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给予罚款,并责令其限期补办排污申报登记手续。应当办理变更申报登记手续而未办的,视为拒报,可按拒报给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