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权享受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责任人

在海商法上,人们习惯把对海事赔偿请求负有责任并有权根据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法律限制其海事请求的人统称为责任主体。我国海商法主要规定了下列责任主体:

  1. 船舶所有人,包括船舶承租人(含光船承租人、期租承租人和程租承租人)和船舶经营人。

  2. 救助人。

  3. 船舶所有人、救助人对其行为、过失负有责任的人员,即船舶所有人、救助人的代理人、受雇人。把船舶所有人、救助人的代理人、受雇人列入责任主体,规定限制性债权的债权人向这些人员提起海事赔偿请求时,这些人员也可以依法限制赔偿责任,主要是为了防止索赔方通过对这些人员提起海事赔偿请求以谋求绕过船舶所有人、救助人取得更多的赔偿。因为依据责任代理制,这些人员的赔偿责任最终是由船舶所有人、救助人负担。

  4. 责任保险人。依我国海商法,如果被保险人依法可以限制赔偿责任, 则对该海事赔偿请求承担责任的保险人有权享受与被保险人相同的赔偿责任限制。

其中船舶所有人和救助人是基本的责任主体,规定船舶所有人、救助人对其行为、过失负有责任的人员,责任保险人也可援引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最终也是为了使船舶所有人、救助人能够切实享受到海事赔偿责任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