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外资企业的设立与变更

(一)外资企业的设立

  1. 设立外资企业的条件。根据《外资企业法》第 3 条和《中华人民共和

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 3 条的规定,设立外资企业,必须有利于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能够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并应当至少符合下列一项条件:

  1. 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从事新产品开发,节约能源和原材料,实现产品升级换代,可以替代进口的;

  2. 年出口产品的产值达到当年全部产品产值 50%以上,实现外汇收支平衡或者有余的。

禁止设立外资企业的行业包括: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国内商业、对外贸易、保险;邮电通信;中国政府规定禁止设立外资企业的其他行业。

限制设立外资企业的行业包括:公用事业;交通运输、房地产;信托投资;租赁。

申请设立外资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

  1. 有损中国主权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2. 危及中国国家安全的;

  3. 违反中国法律、法规的;

  4. 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

  5. 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

  1. 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外国投资者在提出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前,应当就下列事项向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交报告。报告内容包括:设立外资企业的宗旨;经营范围、规模;生产产品;

    使用的技术设备;产品在中国和外国市场的销售比例;用地面积及要求;需要用水、电、煤、煤气或者其他能源的条件及数量;对公共设施的要求等。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外国投资者提交的报告之日起3O 天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外国投资者。

外国投资者设立外资企业,应当通过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文件:

  1. 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

  2. 可行性研究报告;

  3. 外资企业章程;

  4. 外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人选)名单;

  5. 外国投资者的法律证明文件和资信证明文件;

  6. 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书面答复;

  7. 需要进口的物资条件;

  8. 其他需要报送的文件。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外国投资者共同申请设立外资企业,应当将其签订的合同副本报送审批机关备案。

  1. 设立外资企业的审批。《外资企业法》第 6

    条规定,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由国家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审批批准。审查批准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 90 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根据上述规定,《实施细则》对设立外资企业的审批作了具体规定。

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由国家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发给批准证书。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属于下列情形的,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受托机关)审查批准后, 发给批准证书:一是投资总额在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审批权限以内的;二是不需要国家调拨原材料,不影响能源、交通运输、外贸出口配额等全国综合平衡的。受托机关在国务院授权范围内批准设立外资企业,应当在批准后 15 天内报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备案。国家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和授权机关,统称审批机关。还需要指出的是,申请在国家规定限制设立外资企业的行业中设立外资企业,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须经国家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批准。申请设立的外资企业,其产品涉及出口许可证、出口配额、进口许可证或者属于国家限制进口的,应当依照有关管理权限事先征得国家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的同意。

审批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设立外资企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 90 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审批机关如果发现上述文件不齐备或者有不当之处,可以要求限期补报或者修改。

  1. 设立外资企业的登记。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经批准后,外国投资者应当在接到批准证书之日起

    30 天内,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开业登记。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后 30 天内,做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核准登记的决定。申请开业登记的外国投资者,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企业即告成立。外资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该企业成立日期。外资企业应当在企业成立之日起 30 天内在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外资企业符合中国法律关于法人条件的规定的,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为什么符合法人条件的外资企业不是外国法人而是中国法人呢?因为法人的国籍是以其按照哪一个国家的法律设立、在哪一个国家登记注册来确定的。在中国的符合法人条件的外资企业,如前所述,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设立的,是经中国国家机关审查批准后在中国登记注册的,所以它是中国法人。

(二)外资企业的变更

外资企业改变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本、经营期限,以及增设或撤销分支机构,应当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

外资企业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在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后 30 天内,向登记主

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外资企业分立、合并、迁移,应当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并在批准后 30 天内,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开业登记或者注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