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索赔和理赔

(一)通知与索赔

  1. 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以便保险人能够及时勘查保险标的受损失的现场和调查保险事故发生的原因和查证保险标的损失情况。

  2. 提交证明等文件。保险事故发生后,依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包括保险单或保险凭证的正本,已支付保险费的凭证,帐册、收据、发票、装箱单和运输合同等有关保险标的的原始凭据,身份证、工作证、户口簿及其他有关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的姓名、年龄、职业等情况的证明,保险事故证明及损害结果证明,索赔受损财产、各种费用的清单。

  3. 提出索赔的请求。包括保险标的受损失的情况和损失的金额,请求赔

偿的金额等。索赔的时效有两种: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行使保险金给付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5 年;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

者受益人行使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 年。超出索赔时效的请求不受法律保护。

(二)理赔

  1. 理赔。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有关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额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保险金额及赔偿或者给付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2. 先予支付。保险人自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其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3. 拒绝理赔。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的通知书。

  4. 违反理赔责任。保险人未及时履行理赔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