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公司股份

(一)股份的概念

首先,对公司而言,股份是以货币价值量计算的均等的资本单位或单位资本。这些单位资本的总和就是公司的股本。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募集,总是将发行资本分为等额股份,由投资者认购。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募集,也可以采用这种方式。所以,无论对股份有限公司还是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份的概念都是适用的。

其次,对股东而言,股份是股东基于出资而享有的法律地位和权利的总称。所谓股东,就是股份的持有人,亦即公司的出资人。一个股东拥有股份, 并不意味着他拥有公司的任何现实财产,而是意味着他享有由股份代表的股东资格及相应的权利。股东的权利是一种集合权利,主要有:(1)收益权, 即享受利润分配和其他财产分配的权利,包括①股息权,②红利权,③其他

盈余分配权;(2)表决权,即出席股东大会并且就议决事项参加投票表决的权利;(3)知情权,即了解公司业务情况、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公司财务会计报表的权利;(4)其他权利,如请求召开股东大会的权利,对股东大会、董事会的违法决议提起诉讼的权利,等等。

(二)股份的种类

  1. 普通股、优先股、后配股。普通股有两种含义。第一,在不存在特别股(即优先股、后配股)的情况下,指全体股东享有的权利平等的股份。第二,在存在特别股的情况下,指后于优先股而先于后配股获得利润分配的股份。

优先股是指,依据公司章程或股份发行条件,享有某种优先权的股份。这种优先权通常为利润分配的优先权。也就是说,公司分配利润时,首先偿付优先股的股息,如有剩余,再分配给普通股。如为参与分享的优先股,在获得股息后,还有权与普通股共同平均分配剩余利润。一般情况下,优先股和普通股享有同等的表决权,但可以限制优先股的表决权。也可以发行定期回赎的优先股。公司发行优先股的意义在于增加股票的吸引力,以便早日完成公司资本的募集,或者迅速获取新的资本以应急需。

后配股就是最后享受利润分配的股份。在存在后配股的情况下,通常是在向普通股偿付股息后,将剩余利润的全部或部分分配给后配股。后配股的发行有三种情况:①发起人认购;②对股份认购者的奖励(例如,认购 10

股普通股,赠送 1 股后配股);③对发起人或者职工的奖励。

我国公司法尚无特别股的具体规定,但《公司法》第 135 条规定:“国务院可以对公司发行本法规定的股票以外的其他种类的股票,另行作出规定。”可见,我国立法并不排除设立特别股的可能性。

  1. 记名股、无记名股。记名股是将股东姓名记载于股票的股份。在记名股的场合,公司设有股东名册,故股东权利并不完全依附于股票。持有记名股票的人,若在股东名册上无记载,不得对公司主张股东权。记名股票遗失, 可以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办理失效宣告和补发手续。记名股转让时,应于背书和移交股票后,由受让人向公司办理登记入册。

无记名股是指不将股东姓名记载于股票的股份。这种股份的股东权利完全依附于股票,凡持票人均可主张其股东资格。无记名股的转让时,只需在合法场所将股票交付于受让人,即可发生股权转移的效力。

  1. 额面股,无额面股。额面股,又称票面金额股、面值股,指股票票面标明一定金额的股份。额面股的票面金额必须一致,其同次发行的价格和条件也应当相同。额面股的发行价格可以等于或高于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

无额面股,指股票不标明金额,只标明每股占公司资本的比例,故又称比例股。目前,一些国家(如法国、德国)已禁止发行无额面股。我国《公司法》第 132 条第 2 款第 3 项关于股票应当载明票面金额的规定,实际上等于禁止在我国发行无额面股。

  1. 表决权股、无表决权股。表决权股,指享有表决权的股份。公司法奉行一股一权原则,故通常的表决权股为单一表决权股。但在有些国家,也允许以章程设定多重表决权股。较为常见的现象是所谓管理股(即董事、监事等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享有二个或多个表决权。

无表决权股指不享有表决权的股份。这也属于一股一权原则的例外,通

常由公司章程设定。常见无表决权股有:①无表决权的优先股;②股东持股超过章程规定限额的部分;③公司自己持有的本公司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