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合伙人出资份额转让

合伙人出资份额转让,可分为内部转让和对外转让两种。内部转让是以其他合伙人为受让人的转让。对外转让是以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为受让人的转让。在对外转让的情况下,存在着相当于新合伙人入伙的变更。在合伙人将其出资份额全部转让的情况下,则存在着相当于退伙的变更。不同的是, 这些变更并不引起合伙财产的增加或减少。

由于对外转让会引起新合伙人的加入,《合伙企业法》规定,必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第 21 条第 1 款)。而且,在这种情况下,其他合伙人享

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受让权(第 22 条)。

第三人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受让取得合伙人的出资份额而成为新合伙人时,全体合伙人应当对合伙协议作相应的修改。新合伙人依照修改后的合伙协议享受权利和承担责任。(第 23 条)

至于内部转让,由于不影响合伙企业的人合性质,不以其他合伙人同意为条件,只需通知其他合伙人即可。(第 21 条第 2 款)

此外,由于合伙人财产份额出质可能导致该财产份额依照担保法的规定发生权利转移,《合伙企业法》第 24 条规定,合伙人将自己在合伙财产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需经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处理;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