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上市公司收购

上市公司收购,是指投资者为达到对股份有限公司控股或者兼并的目的,而依法购买其已发行上市的股份的行为。

由于上市公司收购是公司购并的一种重要形式,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 加速资本集聚,促进规模经济的形成;有利于证券市场的稳定和有序运作; 维护投资公众特别是被收购公司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因此法律对上市公司收购进行规范具有重大意义。

上市公司收购可以采取要约收购或者协议收购的方式。

(一)要约收购

指收购方通过向被收购方的股东发出收购要约的方式进行的收购。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时起 3 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 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的 5%后,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 5%,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 2 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的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且必须事先向国务院债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有关文件,并同时提交证券交易所。

(二)协议收购

是收购方依照法律或行政法规的规定,同被收购公司的股东以协议方式进行股权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