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海事赔偿责任限额

海事赔偿责任限额,是指责任主体依法对所有限制性债权的最高赔偿额。我国《海商法》规定了以下两种海事赔偿责任限额。

(一)对于一般情况下发生的海事赔偿请求,按船舶总吨位分级计算

人身伤亡分五个等级,非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即财产损害分四个等级。300—500 吨的船舶为第一个等级。人身伤亡的赔偿限额以 333000 特别提款权为基数;财产损害的赔偿限额以 167000 特别提款权为基数。500 总吨以上的吨位每吨分级增加一定的数额。详见下表:

船舶总吨位(吨)

人身伤亡( S ·

D

  • R

·)

财产损害( S · D · R ·)

300 — 500

333000

167000

每吨位增

501 — 3000

3001 — 30000

500

333

167

30001 — 70000 250

125

超过 70000 部分 167

83

不以船舶进行救助作业或者在被救助船舶上进行救助作业的救助人,其责任限额按照总吨位为 1500 吨的船舶计算。即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限额为

833000 特别提款权;财产损害的赔偿责任限额为 334000 特别提款权。但如果救助人在实施救助作业造成损害时,是在救助船上,则仍按救助船的实际吨位计算责任限额。

总吨位不满 300 吨的船舶,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运输的船舶,以及从事沿海作业的船舶,其赔偿限额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二)旅客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限额

海上旅客运输的旅客人身伤亡赔偿责任限制,按照 46666 特别提款权乘

以船舶证书规定的载客定额计算赔偿限额,但是最高不超过 2500000 特别提

款权。因此,当客船上载运的旅客超过 535 名时,责任人也只赔偿 2500000

特别提款权,而每位旅客也就只能在 2500000 特别提款权的限额内按比例受偿。

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旅客运输的旅客人身伤亡,赔偿限额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而不适用海商法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