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土地登记机关

(一)土地登记执行机关

即指代表县以上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土地登记造册,颁发证书,确认土地权属等进行管理的行政部门。具体指受理土地登记申请,组织地籍调查, 审核和办理登记发证的县以上土地管理部门。

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集体土地的所有者、国有土地的使用者,应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初始登记申请。依法改变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或者因依法买卖、转让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等而使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当事人应向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变更登记的申请。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国有土地的使用权,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变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更换土地证书。未开发、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依照法律规定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由土地管理部门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国有土地使用证,由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注销土地登记。

(二)土地登记机关的组织形式与登记程序

土地登记机关一般是在土地管理部门内设置的地籍处、科、股等,或者隶属于土地部门的,公开对外受理土地登记事宜的专职机构。

土地登记机构中应设置专职岗位,由专业人员充任。一个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登记发证,应由一个登记机关负责统一办理,以保持管理的统一性和资料的完整性,避免重叠与遗漏。

土地登记的基本单元是一宗地,即被权属界址线所封闭的地块。

初始土地登记的程序是:(1)申报;(2)地籍调查;(3)权属审核;

  1. 注册登记;(5)颁发土地证书。

变更土地登记的程序与初始土地登记基本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