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环保刑事责任

(一)环保刑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1. 概念。环境刑事责任作为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最严厉制裁是指,行为人违反国家的法律,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严重污染或破坏,构成犯罪时,依法所应承担的,以刑罚为处罚方式的法律后果。

  2. 环境刑事责任的特征。(1)与环保民事责任不同,环境刑事责任以行为的违法性为必要前提,法无名文不为罪,不违法就不能追究环境刑事责任。

  1. 必须是以环境为直接侵害对象,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污染或破坏的行为,才构成环保刑事犯罪。

  2. 只有经过刑事审判程序才能科以刑罚。处罚方式的不同是环境刑事责任与其它环境法律责任的最主要的区别。

(二)承担环保刑事责任的条件

  1. 环保犯罪的主体。我国的新刑法已将单位规定为犯罪主体。环境犯罪在大多数情况下其主体是法人组织,当然有时也可能是非法人组织,但都统称为法人犯罪。

  2. 环保犯罪的主观方面。在破坏环境的犯罪中,多以故意为特征;在污染环境的犯罪中,就环境被污染后又导致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而言,通常则更多是过失的心态。所以污染环境的犯罪在我国以过失犯罪居多。

  3. 环境犯罪的客体。环境犯罪的直接客体,因犯罪行为侵害对象的不同, 可以是财产权,可以是人身权,有时可能是国家环境保护管理的秩序。我国的新刑法中,专门规定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4. 环境犯罪的客观方面。环境犯罪的客观方面是环境犯罪活动外在表现的总和。包括犯罪人所从事的危害环境的行为、危害结果以及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三)环保刑事责任的具体罪名

按照我国新刑法的规定,环保犯罪的具体罪名包括:违反规定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罪;违反规定进境倾倒、堆放、处置境外的固体废物罪, 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罪、非法狩猎罪;非法占用耕地罪;无证擅自开采矿产资源罪、破坏性开采矿产资源罪; 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罪;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罪。

对于单位构成环保犯罪的,只能适用财产刑。